近日,武汉市出台《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从制度上保障重性精神病人的权益,把精神疾病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必须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
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无钱治疗怎么办?该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呢?近日,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继北京、上海、宁波、杭州、无锡等五市之后,我国第六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主要起草者、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陈红辉介绍,精神卫生问题是一个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精神障碍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武汉精神卫生中心统计,目前武汉约有各类“精神障碍者”62万人,其中,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轻性精神障碍者(即心理疾病与心理障碍)约50万人,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的人员则更多。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精神疾患社会负担约占疾病总负担的近20%,在疾病负担中排名居首,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病。
精神疾病有一个特点:病情容易反复发作,需要长期依靠药物治疗,费用高、周期长。这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负担。《条例》明确提出,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完善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条例》,精神障碍的治疗费用将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同时,对于三类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具体救助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个人隐私,《条例》特别规定,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障碍者的隐私权。未经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其有关的视听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学术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障碍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其身份的内容。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其病历中予以记录。《条例》还明确规定,重性精神障碍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条例》还特别规定,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式临床试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障碍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可以预见的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会出台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保证精神病人的权益。而从社会层面讲,要让人们消除对精神病人的芥蒂和歧视心理,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